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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滨湖创新城未组织元验收金融竣工交付合肥罚款擅自使用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15万元的滨湖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信用中国(安徽合肥)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5万滨湖创新城未组织元验收金融竣工交付合肥罚款擅自使用

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未组织合肥滨湖金融创新城项目展示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5万滨湖创新城未组织元验收金融竣工交付合肥罚款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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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滨湖创新城未组织元验收金融竣工交付合肥罚款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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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处罚: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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